对化妆品配方有什么要求?
(1)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,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、稳定剂等添加剂;
(2)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,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;
(3)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*名称,不得使用商品名;
(4)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;
(5)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,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;
(6)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、动物、微生物、矿物等原料的,应给出其学名(拉丁文);
(7)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,应附原料的来源、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;
(8)分装组配的产品(如染发、烫发类产品等)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;
(9)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,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。
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:(1)配方中紫外线吸收剂含量**过0.5%的非防晒产品,除需常规检测外,还应进行紫外线吸收剂量检测、光毒试验和变态反应试验;
(2)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的,应进行果酸含量检测;
(3)防晒产品宣传或标示SPF值的,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。
需要提供的证明性材料有哪些?
主要为以下三种:(1)产品在生产国(地区)或原产国(地区)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;
(2)来自发生“疯牛病”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,应按要求提供检疫证书;
(3)代理申报的,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;
前两种都需要进行翻译和公证,后一种如果不是使用中文,也需要翻译和公证。
6. 进口化妆品需提供哪些资料?
普通类:
(一)检验申请表;
(二)检验受理通知书;
(三)产品说明书;
(四)检验报告;
(五)产品原包装(含产品标签)。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,需同时提品设计包装(含产品标签);
(六)产品在生产国(地区)或原产国(地区)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;
(七)来自发生“疯牛病”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,应按要求提供检疫证书;
(八)代理申报的,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;
(九)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。
以上资料原件1份,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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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食品药品监督获悉,国家针对“四无”化妆品(无卫生证,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、无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、无进口化妆品备案文号的进口化妆品),准备开始大力整顿。整治将重点针对化妆品批发市场、大型商场、专卖店及美容院、美发店、洗浴中心、酒店,药店。重点检查化妆品采购渠道、产品合格证明、产品标签标识和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货查验、索证索票以及进货台账制度等。除了抽检外,针对有不良记录的化妆品经营企业,将加大检查频次。
在国家对化妆品严格监管,生活水平的提高,消费者对品质要求更加苛刻,非一般贸易进口的化妆品,由于没有相关的证明,在我国市场越来越难以立足,因此一般贸易化妆品进口是市场趋势。那么化妆品进口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复杂的,因此找到合适的化妆品进口代理商对于进口商来说至关重要。